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2.05 法律決字第103035015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 法律授權訂定」、「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之規定」二要件,如僅符合之一要件不屬之;又行政規則指上級機 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主 旨:貴署函詢「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陽明 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申購案件處理原則」之屬性事宜,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2 月 18 日營署園字第 102292573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稱法規命令,須具 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 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僅符合上開二項 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準此,貴署函詢「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 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申購 案件處理原則」如非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即非法規命令。本件仍請貴 署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三、貴署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時,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 事項」第 18 點規定,先徵詢法制單位之意見後,如認仍有疑義,再 以書面敘明有疑義之法條及研析意見,來函憑辦,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