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2.19 法律字第103035019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 徵機關為執行辦理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 織規程第 4 條第 6 款等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各該課稅資 料,符合上述規定,另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調查課稅資料」範圍,宜由 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主 旨:有關貴總處是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查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 供之欠稅人是否為現職公務人員及現職機關資料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3 年 2 月 10 日總處資字第 1030022537 號書函。 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 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 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稅捐稽徵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 用之規定,屬個資法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是以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為調查 課稅資料之執行業務所需之有關文件。至要求提供之文件,是否確屬 調查課稅所需,則應注意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及個資法第 5 條規定,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認定(本部 102 年 8 月 15 日法律 字第 10200622890 號、101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100569620 號函參照)。 三、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 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 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準此,貴總處為辦理人事管理所蒐 集之全國公教人員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利 稽查作業,確保稅捐之核課及徵起,符合上開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及第 2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自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部 102 年 4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10200 029900 號函參照)。 四、末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各地區國稅局掌 理下列事項:…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 處理及運用。…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又 依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6 款規定:「本局依其業 務,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六、法務科掌理違章漏稅、 行政救濟案件之審理、欠稅清理等事項。」是以,稅捐稽徵機關為辦 理上開相關課稅業務所蒐集涉及個人資料之各該課稅資料,符合前開 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至於前開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 調查課稅資料」之範圍為何?究係限於具體個案調查課稅或包含通案 查調欠稅作業部分?宜請另洽該法主管機關財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