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2.10.18 農企字第102023393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要 旨:
核釋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限之疑義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農業用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設施或建築物,其補辦容許使用期 限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0 月 2 日府農農字第 1020200805 號函。 二、有關貴府於執行農地管理稽查業務,倘發現農業用地上屬得核准容許 使用之農業設施或農舍,擬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補辦相關程序,宜 斟酌申辦案件所需之辦理時間,俾給予一定之補辦期限,並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至於 當事人倘屆期仍未完成補辦相關程序,而確屬無法取得合法使用文件 者,貴府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69 條規定移請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