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衛生署 102.06.19 衛署健保字第10226000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關 矯正機關就收容人之就醫紀錄違蒐集或利用等行為,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5、16 條規定就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之行為
主 旨:貴院所詢「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下 稱本辦法)第 10 條就醫紀錄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 102 年 1 月 11 日臺大雲分醫事字第 1020000461 號函 。 二、按本辦法第 10 條之意旨,係基於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健康管理需求之 法定職責,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矯正機關之健保就醫資料。其定 義、交付形式與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依法務 部 102 年 5 月 1 日法矯字第 10201011360 號函(影本如附件 )略以: (一)收容人就醫紀錄係指醫師進入矯正機關執行業務後,所衍生之診斷 、醫囑、檢查、護理紀錄、治療紀錄及醫學影像報告等相關資料。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就醫紀錄,若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 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上傳保險人之資料備份檔,應依「全民 健康保險提供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醫療服務計畫」之規定, 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三)依矯正機關組織法規規定,矯正機關職掌收容人之衛生保健事項, 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規定,應 屬「○二五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 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之特定目的,準此,矯正機關蒐集或 處理收容人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個人資料,屬個資法第 15 條之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 (四)旨揭「就醫紀錄」之醫療特種個人資料,因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尚未施行,故其蒐集、處理、利用仍適用個資法有關一般個 人資料之規定。至個資法第 6 條未來如施行,矯正機關依本辦法 蒐集、處理、利用收容對象之醫療特種個人資料,仍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五)按本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提供收容人就醫紀 錄予矯正機關之利用行為,屬符合個資法第 I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之規範,並 得配合其特定目的,以其他方式提供說明二(一)以外之健保就醫 資料。 三、綜上,按本辦法第 10 條之規定,實務上係由健保局委託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並提供健保就醫資料上傳保險人 之備份檔,交付矯正機關留存,於必要時亦可採其他方式提供,相關 事項(如蒐集期間、範圍)並應視承作院所與健保局簽約之委託事項 而定。若屬矯正機關基於法定業務職掌,依據個資法第 15 條及第 1 6 條所為衛生保健資料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亦屬符合個資 法之適用行為。 正 本: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