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8.22 法律字第1030350959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有關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行政 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圍而非屬其職務範圍行為 ,提供補充性協助;又所稱「隸屬關係」,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 關係者為限,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
主 旨:關於貴部檢送「教育部請求協助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出版品協議書」,函請 本部檢視並於 103 年 8 月 29 日提出說明乙事,復如說明三,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8 月 13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1837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 行為為限(本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及其立法原則 參照);而政府採購法所稱「採購」,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項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 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該法第 2 條、第 3 條及其立法說明 參照);有關此等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判斷之, 不生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88 年 8 月 2 日法律字第 029 742 號函及 100 年 8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13753 號函參照) 。 三、次按本法第 19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 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上開有關行政協助之 規定,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 定參照)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不論請求協助之機關與 被請求協助之機關間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 抑或非屬同一行政主體,均有其適用。換言之,行政協助者,係指平 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基於請求,由被請求機關就屬其職權範 圍(又稱權限,乃指管轄權之權利義務內容)而非屬其職務範圍(乃 指行政機關依法應達成之目標)之行為,提供補充性協助。又上開規 定所稱「隸屬關係」者,不以行政體系內直接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包括就該待辦事項有指揮、監督關係者在內,蓋如就該事項行政機關 相互間有指揮監督關係,已屬指示權範疇,被指示機關或人員,即應 依指示辦理,而無須藉由行政協助制度處理;惟倘超越指示權範圍之 事項,例如事務監督機關就非屬其監督事項請求他機關之協助,則仍 屬行政協助(本部 9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0970047683 號函參 照)。是旨揭協議書究係適用政府採購法或行政程序法之行政協助, 因屬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就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