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要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 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適用 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3 年 10 月 9 日嘉市消救字第 1030401746 號函辦 理。 二、依據 92 年 3 月 26 日修正發布「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 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新進義勇消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 格:…三、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據此,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 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已成 為義勇消防人員,即有違前開規定。 三、查來函並未敘明所詢之顧問,其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 判確定,是否非因過失犯罪所致。若該顧問之前科非因過失犯罪者, 則因准其加入義勇消防組織,係屬違法行政處分,其後續處理應依具 體個案情節請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 第 118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 保護)、第 120 條(撤銷處分之信賴補償)、第 121 條(撤銷處 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等規定,並查明具體個案情節內容, 本於權責辦理。 四、另本件除依據上開規定外,並應依個案情節注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 條之比例原則,選擇損害人民最小之方式辦理,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考量誠信原則及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與行政程序法第 9 條 、第 36 條規定對於當事人有利及不情形,一律注意。 五、若有涉及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依據行政程序 法第 102 條規定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正 本: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本署秘書室(法制科)、民力運用組 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