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12.24 法律字第103035147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對特定人士所為之個人資料蒐集,應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5 條規定有關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列 3 款情形之一等要件;如 利用個人資料與原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應注意是否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
主 旨:有關貴部所詢得否基於權責、業務需要或應外界詢問,主動或被動說明涉 及特定人士是否具有我國國籍等個人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外亞太二字第 10313548930 號函。 二、旨案事項,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本法 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 、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關於個人「國籍」之資料,其包括該個人之身分證統一 編號、護照號碼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之資料,應為 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 (二)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 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 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產上之危險。…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若就特定人士是否具有我國國籍請 其他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係屬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該蒐集之特定目 的為何?又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所列 3 款情形之一?宜先予 辨明。另關於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因主動、被動或因應 國人於國外發生緊急事故或急難救助案件需要,而將蒐集之國籍個 人資料對外說明等節,皆屬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該利用是否係基於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符合原蒐集之特定目的?倘該利用與原 蒐集之特定目的並未相符,則是否符合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而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以上問題,因涉具體個案認定,宜請 貴部或貴部所轄相關駐外館處,本於職權釐清卓處。 正 本:外交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