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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30 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對其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基
於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23 條之
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主    旨:所詢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一節,是否均
          依本會 94 年 5  月 12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釋辦理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中心 97 年 11 月 12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21505 號函。
          二、本會 94.5.12  金管銀(一)字第 0941000316 號函,係規範金融機
              構受理開立存款帳戶,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確認客戶身分
              之措施,以防制金融犯罪,與貴中心來函所詢金融機構涉及個人資料
              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是否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疑義尚無相關
              。
          三、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8 條及第 23 條規定意旨,非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或電腦處理,依其特定目的,須經
              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又為善盡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本案建
              議金融機構仍須徵提當事人同意書本為宜。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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