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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01.27 法律字第1040350121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
人申請歸化是否具備國籍法規定品行端正要件,確認有無認定為品行不端
正情事,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基於戶政特定目的,自得蒐集個
人資料;又公務機關將系統中上述資料提供予其他公務機關,以助益國籍
歸化業務正確審查,符合「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主    旨:關於貴署提供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定拘留或處罰鍰
          確定紀錄予內政部戶政司,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事,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12 月 1  日警署刑司字第 1030165915 號函。
          二、旨揭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適用疑義,分述如下:
          (一)內政部戶政司為蒐集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紀
                錄部分:
                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
                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上開規定所稱法定
                職務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個資法施行
                細則第 10 條第 1  款參照)。次按國籍法第 8  條規定:「外國
                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內政部組織法
                第 11 條第 7  款規定:「戶政司掌理下列事項:……七、關於國
                籍行政事項。」是內政部戶政司為審查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
                是否具備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品行端正」
                之要件,確認有無「歸化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拘留或罰鍰
                確定。」認定為品行不端正之情事,於執行前揭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內,並基於戶政之特定目的(代號:015) ,依前揭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自得蒐集旨揭個人資料。
          (二)貴署提供旨揭資料予內政部戶政司部分:
                再按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是貴署將執行警察機關法定職務所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用
                以建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系統,此原應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內為利用,惟如將該系統中有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之旨揭資料提供
                予內政部戶政司,以助益國籍歸化業務之正確審查,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之「增進公共利益」規定,貴署自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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