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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勞動部 104.02.02 勞動法制字第104005298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要  旨: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文件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時,機關據此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
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應認符
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主    旨:有關債權人執憑執行名義向機關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等資料時,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之適用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 104  年 1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10300716620  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查債權人執憑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名義之一,向機
              關查詢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
              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方得向機關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
              況等資料。機關據此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
              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應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6 條但書第 2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
正    本:本部綜合規劃司、勞動關係司、勞動保險司、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條件
          及就業平等司、勞動法務司、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
          、資訊處、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基金運用局、職業安全衛生
          署、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副    本:本部勞動法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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