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4.08.13 內授消字第10404286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地方政府尚不得就消防機關 講習訓練之複訓年限及時數各自規定,而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 規定辦理
主 旨:貴局函詢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是否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修正條 文牴觸或競合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7 月 30 日院臺內辦字第 1040041180 號交辦 案件通知單辦理暨復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4 年 7 月 31 日新北 消預字第 1041400215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1 款第 2 目規定:「直轄市自 治事項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查防火管理 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其複訓年限及時數並非得由地方 因地制宜各自規定,且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修正係考量消防機關 每半年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火管理,防火管理制度之落實在於平時執 行而非長時間之課堂授課,在不影響防火管理制度推動及降低場所消 防安全之下減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請修正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 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完成前則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 本:行政院、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