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10.06 工程企字第104003134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 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 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 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 之適用
主 旨: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9 月 24 日環署政字第 1040078281 號函。 二、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 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查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研究院研究人 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由研究 所所務會議通過,提交聘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報請院長聘任之……」。 (二)有關中央研究院依上開規定以聘任方式,與該院研究人員(包含副 研究員及研究員)成立之契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0 0446 號裁定(公開於司法院網站),其契約性質屬公法關係之行 政契約。復查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 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稽之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範目的, 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有辭職或予以解聘 之必要;且就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契約類型,應屬委任 關係,而有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適用。本會 100 年 5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10000155150 號函、民法第 528 條及本會 訂頒「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5 款規定,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