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103.09.18 台財促字第1032551426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要 旨: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2 項授權所屬機關執行該法辦理 事項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權限移轉範圍,主辦機關應 本於權責就個案授權實情認定,若涉及權限移轉,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踐行公告程序
主 旨:所詢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 條第 2 項授權所屬機關(構)執 行該法辦理事項是否涉權限移轉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部推動促參司案陳貴府 103 年 9 月 16 日府授財開字第 103 0180644 號函。 二、貴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5 條第 2 項授權所屬機關執行促參案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 (簽)約及後續履約管理等事項,是否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權限移轉範圍,請本於主辦機關權責就個案授權實情認定,倘 涉權限移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4 月 21 日工程技字 第 09500145410 號函示,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公告程序。 三、至投資契約之簽約主體,應視授權內容而定,倘簽約屬授權事項,得 由被授權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2 月 7 日工程技字第 89036546 號函,公開於本部網站,併請 參考)。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財政部推動促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