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36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主 旨:所詢「政府資訊」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9 月 30 日府訴審字第 104190001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碟帶、光碟 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資法第 3 條規定參照); 不分政府機關係基於公權力行政或私經濟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資訊, 均屬之。另政資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人民請求政府機關提供之 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第 17 條、第 18 條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依政資法第 5 條規定,縱非 屬政資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人民亦得請求提 供之。再以,依政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 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資法規 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又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有政資法 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應提供之。準此,本件申請人(即訴願人)依政資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申請書,請求提供「地質鑽探報告」資料,該資料係貴縣 七美鄉公所為興建辦公廳舍所作成供申請建築執照之檢附文件,核屬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適 用檔案法外,自有政資法之適用,從而非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 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本部 104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403505070 號函參照)。至本件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 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應由貴府依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正 本:澎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