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3.09.22 法制字第103025220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2 條 條文之修正意見
主 旨:有關「高雄市廢棄舊衣物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9 月 11 日環署綜字第 103007514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第 11 條: 1.按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 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次按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第 3 項及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直轄市 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 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 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 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 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2.有關本條規定之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設置許可,究屬依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抑或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首應釐清。如為前者,其以自治規則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後 者,依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僅自治條例始得規定罰鍰或其他種 類行政罰,且撤銷或廢止亦非自治條例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其 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違。而本辦法性質 上屬自治規則,則上揭撤銷或廢止處分究屬何者,宜請主管機關 綜合斟酌立法原意,本於權責審認之。 3.另有關本條規定「並得於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設置申請」,是 否亦屬行政管制措施?抑或為主管機關所為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 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具裁罰性質?亦請依前開說明意旨 審認之。 (二)第 12 條: 有關本條第 2 項「並視同廢棄物清理」之規定,係屬剝奪人民財 產權之行為,在廢棄物清理法、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有無執行依 據?如無,因此舉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合地方制 度法第 28 條規定之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正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 本:本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