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0.03.30 台內社字第100005897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針對辦理在監服刑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其繳款單之寄發 及送達處理流程之釋義乙案
全文內容:(1) 依據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 3 月 17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0010474 6 號函辦理。 (2) 按法務部矯正署來函針對勞工保險局 100 年 3 月 10 日保國二 字第 10010014530 號函之意旨予以釐清事項如下: A.對於在監服刑收容人繳款單之送達處理流程,依「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 視為行政機關;另同法第 89 條亦明白揭櫫,對於在監所人員其 繳款單之送達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應毋庸獲致法務部矯正署 同意或轉送。 B.勞保局函文說明二後段「本局未有受刑人服刑監所之資料,保險 費繳款單將寄送法務部矯正署轉送…」乙節,查法務部為配合勞 保局辦理審查國民年金保險業務各項給付請領資格作業之需要, 業於 97 年 06 月 11 日法矯字第 0970015428 號函同意自 97 年 8 月起按月提供矯正機關全體收容人資料以供比對在案。是 以,法務部已有按月提供勞保局受刑人服刑監所資料,對於在監 服刑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其繳款單之寄發(送達),應囑託該監 所長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