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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1.06 法律決字第10400181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但應注意同法第 5  條比
例原則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貴府得否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予動植物防疫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0 月 22 日府農畜二字第 104250401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
              行細則第 2  條),至若已死亡之人或法人之資料則不屬個資法之保
              護範圍(本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參
              照)。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同法第 16 條規
              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不明(例如:蒐集之法令依據、是否屬個人資
              料及個人資料內容為何?),宜請先予釐清並依上開規定判斷貴府提
              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係屬「特定目的內」或「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於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惟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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