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4.11.06 法律決字第1040018188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如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但應注意同法第 5 條比 例原則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貴府得否提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予動植物防疫所,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10 月 22 日府農畜二字第 1042504011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 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 行細則第 2 條),至若已死亡之人或法人之資料則不屬個資法之保 護範圍(本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函參 照)。次按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同法第 16 條規 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 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本件因來函所述事實不明(例如:蒐集之法令依據、是否屬個人資 料及個人資料內容為何?),宜請先予釐清並依上開規定判斷貴府提 供動物飼養狀況資訊之行為係屬「特定目的內」或「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如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於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時,亦得提供。惟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