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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3.10 環署廢字第10300198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違規廣告物依電信法規定停話處分之陳述意見程序疑義一案,建
          請提供相關事證,函請法務部釋示,請查照。
說    明: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之適用,係依個案執行具體事實據以判定
          有無該款之適用;另同法第 104  條已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方式,
          貴局就其執行方式如有疑義,請逕洽法務部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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