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12.31 環署空字第102010770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里民成立之巡守隊並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之專責機關,故無 法進入工廠進行稽查或採樣檢測作業
主 旨:函詢轄內里民成立之巡守隊經相關訓練後,是否可進入工廠進行稽查或採 樣檢測作業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 構,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中所稱「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 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二、本案因進入公私場所進行稽查或採樣檢測工作,屬公權力之行使,涉 行政程序法之行政檢查行為,倘貴局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及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將進入所轄公私場所進行空氣污染防制之 稽查、採樣檢測工作之權限,公告委託專責機構辦理,自可由貴局公 告委託之專責機構人員進行相關稽查或採樣檢測作業。 三、所詢轄內里民成立之巡守隊,如巡守隊隊員經相關訓練後,是否即可 進廠執行稽查或採樣檢測作業一節,因里民巡守隊非屬前述規定所稱 之專責機構,尚無法將行政檢查之公權力行使權限公告委託之;惟貴 局可針對巡守隊提供之自行蒐集或巡查之資料,進行查證,倘經稽查 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者,自可依法處分。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 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