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12.30 環署廢字第10201098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核 定非自來水用戶減徵或免徵清除處理費之特殊情形,並未有具體明確訂定 權限「委任」或「委託」之規定
主 旨:貴局函詢核定非自來水用戶減徵或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特 殊情形,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任或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 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 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 之。」分別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 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不 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二、爰此,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 項繳納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減徵或免徵」,尚無具體明確訂定權限「委任」或「委託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