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01.11.30 院臺消保字第10100753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公共污水下水道之使用關係,為公有設施之使用關係,屬公法上之法律關 係,倘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之情形,核 屬國家賠償法之規範領域,尚無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主 旨:台端詢問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設計及提供服務,因超大豪 雨導致雨水流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造成倒灌及財物損失,是否可依消 費者保護法請求賠償一案,復如說明,請參考。 說 明:一、復台端 101 年 11 月 26 日來函。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 律關係,係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來函所詢公共污水下水道之使用關 係,為公有設施之使用關係,屬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倘有公有公共設 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財產受損害之情形,核屬國家賠償法之 規範領域,尚無涉及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