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10.02 環署空字第10200797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要 旨:
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若經業主同意拋棄其退費之權利後 ,可免予退費
主 旨:函詢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可否經業主同意後,免予退費疑義 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7 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 、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 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之費額。主要係規範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資料有異動時,營建業主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 文件,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事宜。如有溢繳者,自應退還其溢繳 之費用。 二、另依 102 年 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以 及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上述規定,已 明定人民對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 三、本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倘經營建業主同意拋棄其退 費之權利,貴局自可免予退費;倘營建業主未提出退費申請,且未拋 棄退費權利,則須俟其請求權時效消滅後,始得不予退費。本案請貴 局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