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9.05 環署廢字第10200728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所指之許 可證,係指清除許可證及處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同意設置文件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之許可證 ,是否僅指清除及處理許可證,亦或包括同意設置文件一案。 說 明:一、有關旨揭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所指之許可證,係指清除許可證及處 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同意設置文件。如處理機構之許可證遭撤銷或廢 止後,依同條第 2 項規定,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 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清除、處理機構之 負責人。 二、貴府於撤銷或廢止處理許可證後,如經評估確有需要同步撤銷或廢止 其同意設置文件者,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3 條辦理, 不宜逕以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