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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9.05 環署廢字第10200728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要  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所指之許
可證,係指清除許可證及處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同意設置文件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之許可證
          ,是否僅指清除及處理許可證,亦或包括同意設置文件一案。
說    明:一、有關旨揭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所指之許可證,係指清除許可證及處
              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同意設置文件。如處理機構之許可證遭撤銷或廢
              止後,依同條第 2  項規定,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
              該業務許可;其負責人於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清除、處理機構之
              負責人。
          二、貴府於撤銷或廢止處理許可證後,如經評估確有需要同步撤銷或廢止
              其同意設置文件者,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23  條辦理,
              不宜逕以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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