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1 環署廢字第10100266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清除、處理機構同時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規定時,核發機關在廢除許可證 之違法事證明確情形下可直接廢止其許可證
主 旨:函詢清除機構同時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及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廢止許可證等規定時,當廢除許可證 之違法事證明確,貴府可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不須待司法相關之判決,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8 日府環廢字第 1010264188 號函。 二、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 定,本案○○有限公司雖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第三中隊移送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貴府於廢止許可證之違法事證已清楚明確 ,不須待司法機關之判決,仍可廢止其許可證,未涉及「一事不二罰 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