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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1 環署廢字第10100266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關於清除、處理機構同時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規定時,核發機關在廢除許可證
之違法事證明確情形下可直接廢止其許可證
主    旨:函詢清除機構同時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行政刑罰,及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廢止許可證等規定時,當廢除許可證
          之違法事證明確,貴府可逕予廢止其許可證,不須待司法相關之判決,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3  月 28 日府環廢字第 1010264188 號函。
          二、清除、處理機構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
              定,本案○○有限公司雖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第三中隊移送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在案,貴府於廢止許可證之違法事證已清楚明確
              ,不須待司法機關之判決,仍可廢止其許可證,未涉及「一事不二罰
              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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