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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1.11.26 法制字第101021263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草案之總說明內容及第 2  條至第
9 條條文」之意見
主    旨:關於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101  年 8  月 16 日台財關字第 10105518410  號函。
          二、旨揭草案(下稱草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總說明:有關實施關港貿單一窗口制度之緣起、理由及相關效
                益之說明過於簡略,建請補強(草案第 8  條理由參照)。
          (二)草案第 2  條:
                1.第 1  款規定「參與機關」建請修正為「參與機關(構)」似較
                  妥適,如經採納,相關條文亦請配合調整。
                2.第 3  款規定「通關網路」之定義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
                  法設立,提供「通關、貿易、運輸」資料傳輸,惟該辦法第 2
                  條第 1  款業就「通關網路」予以名詞定義,係限於連線或傳輸
                  「通關」資料,則本辦法與該辦法就「通關網路」之定義不同及
                  提供資料傳輸範圍大小亦不同,為免適用法規疑義,建請修正該
                  辦法「通關網路」之定義較為妥適,本款即無須再行定義,請考
                  量。
          (三)草案第 3  條、第 4  條:
                1.草案第 3  條: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時,須用「及」字;如有
                  2 個連接詞時,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行政院法規委
                  員會 2011 年 12 月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第 377  頁參
                  照),本條相關語詞建請參照修正。
                2.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通過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
                  資法,業經行政院公告除第 6  條、第 54 條外,其餘條文自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
                  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亦規定:「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故草案第 3
                  條所規範之資料,倘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自然人之資
                  料,方為個資法保護之對象,至於法人等組織資料並無個資法之
                  適用,合先敘明。
                3.另依草案第 2  條第 2  款之參與業者,包括不同業別,則在規
                  範單一窗口之事務時,尚應注意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方法
                  、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
                  營之資訊」,避免違反營業秘密法規定。
                4.復按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0 條之 1  第 1  項授權海關
                  建置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同條第 3  項並授
                  權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就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
                  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訂定辦法,其
                  用意無非係授權主管機關於本辦法內就單一窗口資料蒐集、處理
                  、利用之流程及方式訂定更具體詳盡之規範,以兼顧行政效率及
                  資訊保護,惟草案第 3  條及第 4  條有關資料蒐集、處理、利
                  用、傳遞、儲存及保管等之內容及程序為何?相關規定均付之闕
                  如,僅作原則性、概括性之規範,尚欠具體明確,未來適用上恐
                  生疑義。準此,有關單一窗口相關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
                  傳輸之程序為何?宜於本辦法中明確規定,俾利單一窗口運作時
                  能有所依循,並應以適當方式確保參與機關所得審閱者僅限於其
                  執行法定職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所需之資料,以符合比
                  例原則。
                5.再按個資法第 2  條第 7  款及第 8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
                  義如下:…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團體。…」是以,草案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參與機關係指參
                  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等
                  業務之各相關政府機關(構),是否包括前揭個資法所定公務機
                  關及非公務機關,應先予釐清。參與機關透過該單一窗口平臺下
                  載蒐集者如屬個人資料者,係基於執行關務、航港、貿易簽審、
                  檢驗及檢疫等業務之特定目的所為之,如其屬前揭個資法所定之
                  公務機關,則符合該法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之情形;如其屬非公務機關,則符合該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按: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
                  定,該法律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之情形。
                6.此外,單一窗口於實際運作時,使用者及管理者均應注意有關個
                  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以符合比例原則,並
                  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且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
                  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
                  資法第 5  條、第 18 條、營業秘密法第 9  條、第 10 條規定
                  參照),併此敘明。
          (四)草案第 5  條:按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3  款
                所定「連線業者」包括「個人」,則本條所定「個人」如亦屬業者
                ,應可涵蓋於草案第 2  條第 2  款「參與業者」定義中,本條另
                列「個人」似無必要,草案第 6  條亦同,請考量。另本條文字建
                請修正為「...等規定申請或提出進出口文件,得採...」似較妥適
                ,請參酌。
          (五)草案第 7  條:參考戶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均係以「... 規定格
                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立法體例;另有關刊登行政院公
                報部分,現行法律除傳染病防治法仍規定刊登「行政院公報」外,
                其餘立法體例均係規定刊登「政府公報」。爰本條建請修正為「(
                第 1  項)... 作業之電子資料格式,由財政部定之。(第 2  項
                )前項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較為妥適。草案
                第 8  條第 2  項、第 9  條第 3  項有關刊登行政院公報部分,
                亦請參照配合修正,請參酌。
          (六)草案第 9  條:本條第 2  項建請文字修正為「... 採取備援措施
                時,通關網路業者應配合該措施調整作業。」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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