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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1.15 環署空字第10000997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相關資料累計違規達 3  次者,即得停
止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之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相關資料累計違規達 3  次者
          ,即得停止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1  第 8  款規定,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
              錯誤車牌號碼等情事,且未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 3  
              次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
              ,係因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若輸入錯誤車牌號碼等資料,且未及
              時主動更正,則定檢資料庫將查無原車主正確車號機車之檢驗紀錄,
              恐致原車主被環保局處分,嚴重影響其權益,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車主權益,尤其是每日檢驗數量較多的檢驗站,應養成每日關
              閉電腦主機前,核對檢驗照片及資料之習慣,如發現車號誤植等情事
              ,隔日立即主動提報環保局更正,即可避免違反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1 第 8  款規定。
          三、前述規定係本(100) 年才開始實施,有必要給予機車排氣檢驗站適
              應期間,應先宣導讓檢驗站充分了解後,再行處分較為妥適,另本署
              已於本年 10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781 號函釋同意以年度做
              為誤植檢驗資料次數累計之計算。
          四、又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
              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
              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請貴局依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實
              際執行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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