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1.15 環署空字第10000997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相關資料累計違規達 3 次者,即得停 止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之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錯誤檢驗相關資料累計違規達 3 次者 ,即得停止執行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1 第 8 款規定,機車排氣檢驗站輸入 錯誤車牌號碼等情事,且未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 3 次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機車排氣檢驗業務 1 至 3 個月 ,係因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人員若輸入錯誤車牌號碼等資料,且未及 時主動更正,則定檢資料庫將查無原車主正確車號機車之檢驗紀錄, 恐致原車主被環保局處分,嚴重影響其權益,合先敘明。 二、為保障車主權益,尤其是每日檢驗數量較多的檢驗站,應養成每日關 閉電腦主機前,核對檢驗照片及資料之習慣,如發現車號誤植等情事 ,隔日立即主動提報環保局更正,即可避免違反管理辦法第 17 條之 1 第 8 款規定。 三、前述規定係本(100) 年才開始實施,有必要給予機車排氣檢驗站適 應期間,應先宣導讓檢驗站充分了解後,再行處分較為妥適,另本署 已於本年 10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80781 號函釋同意以年度做 為誤植檢驗資料次數累計之計算。 四、又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 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 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請貴局依機車排氣檢驗站之實 際執行狀況,逕依權責予以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