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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25 環署廢字第10000891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應依行政程
序法相關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認定之
主    旨:行進間車輛駕駛吐出飲用水於路面,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規定一案,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至第 43 條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後
          ,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是否為污染環境行為,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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