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6.27 環署廢字第10000473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之同意設 置文件雖無許可期限之規定,但如因年代久遠導致該文件內容已與現況不 符時,處理或清理機構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之同 意設置文件是否有許可期限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 定,同意設置文件應記載事項中並無許可期限之規定。惟依行政程序 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 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故核 發機關依審查當時之調查事實及證據,核發同意設置文件,如因年代 久遠導致該文件內容已與現況不符時,處理或清理機構應依前開管理 辦法規定提出申請。 二、又○○於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或清理機構之同意設置文件時,如有 加註「許可期限」之必要,可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2 款規 定,於核准文件中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