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6.23 環署廢字第10000457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若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需處分
主 旨: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是否 仍需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 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 人。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又依行政罰法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 失者,不予處罰」。本案請○○參依上述規定,依個案調查事實適用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