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4.08 法律字第105035055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機關辦理優良職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素行資料,乃係執行法 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於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 蒐集該資料,其他機關於協助該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提供該等資料,若事 亦有前述安全維護措施,當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主 旨:所詢貴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優良職業駕駛人選拔,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申請參與選拔者最近 5 年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資料,是否有違個 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3 月 1 日交路字第 1050001146 號函。 二、按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之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 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 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 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及個資法施 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5 款... 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一、法 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是公務機關於執行法律或法律授權之 命令所定義務之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者, 自得合法蒐集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又他機關提供該有關犯罪前 科之個人資料,雖非為自身之法定職務,惟若係為協助蒐集機關執行 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 安全維護措施,尚非法所不許。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 91 條規定:「下列 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三、優良駕駛人…。」及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下稱道 交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成效卓著之下列機 構或人員,獎勵條件如下:…。六、服務成績優良或有特殊事蹟足資 表揚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之優良駕駛人部分:…(三)在最近 5 年 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準此,貴部公路總局辦理優良職 業駕駛選拔作業,進而查調申請人之素行資料,乃係執行上開道交條 例及道交獎勵辦法所定職務,若事前或事後定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於審核申請人獎勵資格之必要範圍內,自得合法蒐集申請人之素行資 料;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於協助貴部公路總局執行上開法定職 務之必要範圍內,提供申請人之素行資料,若事前或事後亦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當亦與個資法之規定無違。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