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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03.03 台財規字第09900081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送達處所釋疑
主    旨:檢送 99 年 2  月 5  日行政院林秘書長中森主持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
          會議紀錄 1  份,請確實依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2  月 24 日院臺交字第 0990093268 號函辦理
          。

附    件: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紀錄
決議事項一、行政處分送達住居所、就業處所及戶籍地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惟為簡政便民,未來行政處分之送達,應
            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
            址;若上開方式均無法送達,則依同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二、如民眾通訊地址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
            所」,應由行政機關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同時以明信片寄送該郵政
            信箱。
        三、未來各機關於提供民眾登錄基本資料時,應增列「住居所、就業處所」
            之送達處所選項,並鼓勵民眾於臨櫃或經由網路申請登錄,以利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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