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03.03 台財規字第0990008169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
要 旨:
行政處分送達處所釋疑
主 旨:檢送 99 年 2 月 5 日行政院林秘書長中森主持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 會議紀錄 1 份,請確實依該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說 明:依據行政院秘書處 99 年 2 月 24 日院臺交字第 0990093268 號函辦理 。 附 件:研商行政處分送達處所會議紀錄 決議事項一、行政處分送達住居所、就業處所及戶籍地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 規定,均屬合法有效之送達。惟為簡政便民,未來行政處分之送達,應 優先寄送民眾填列之住居所、就業處所;倘無法送達時,始寄送戶籍地 址;若上開方式均無法送達,則依同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 二、如民眾通訊地址係填列「郵政信箱」,因其非屬「住居所」及「就業處 所」,應由行政機關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同時以明信片寄送該郵政 信箱。 三、未來各機關於提供民眾登錄基本資料時,應增列「住居所、就業處所」 之送達處所選項,並鼓勵民眾於臨櫃或經由網路申請登錄,以利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