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如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同意權事項,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者,其性質係 屬陳情,各部落會議得按決議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主 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落會議 104 年 4 月 21 日高寶部議字第 1040001 號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 104 年 4 月 9 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 99 年 1 月 21 日原民企字第 09900051251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 敘明。 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之發起人 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程序通知、 進行會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1 項規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事 項時,應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 10 點第 3 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 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書管理系統,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 ,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事項時,且其內 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 得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