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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4.05.01 原民綜字第10400238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如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同意權事項,且其內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者,其性質係
屬陳情,各部落會議得按決議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主    旨:貴部落會議函請釋疑事項,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落會議 104  年 4  月 21 日高寶部議字第 1040001  號函。
          二、貴部落會議業於 104  年 4  月 9  日召開完竣,故適用本會 99 年
              1 月 21 日原民企字第 09900051251  號令發布之「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合先
              敘明。
          三、未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應由本要點第 3  點第 1  項規定之發起人
              召集第一次部落會議,並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程序通知、
              進行會議並決議;已成立部落會議之部落,則依本要點第 5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之,並依本要點第 7  點規定進行會議,復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1  項規定決議之。惟決議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應取得同意之事
              項時,應依本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召集及決議。
          四、本要點第 10 點第 3  項前段規定:「會議紀錄應於召開部落會議後
              一個月內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報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其意義旨在藉由公所文書管理系統,協助部落會議保存文書。爰此
              ,部落會議決議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之同意權事項時,且其內
              容屬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
              權益之維護,則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所謂之陳情。各部落會議自
              得逕向有關單位請求處理。
          五、檢附本要點規定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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