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6.13 法律字第10503509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 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 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主 旨:關於貴部新住民發展基金於 101 年至 103 年起陸續補助台灣新住民關 懷協會辦理多項外籍配偶技藝學習課程,後續相關憑證無法補正核銷結案 ,爰請求該協會返還補助經費之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3 月 28 日內授移字第 1050961385 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行政程序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 9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裁量處分指法規授權行政機 關於一定範圍內,得為合目的性之自由抉擇之行政處分(翁岳生著, 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98 年 1 月 2 版,第 8 頁參照)。 行政處分附款種類之一為負擔,附負擔指在授予利益行政處分中所附 加於相對人須為一定義務之附款(本法第 93 條立法理由參照)。裁 量處分添加附款(包括負擔)時,應遵守裁量處分作成時之各種法則 ,諸如不違背作成處分之目的、合義務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作非正 當合理之結合等(本部 98 年 2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70048274 號 函參照)。查本件貴部辦理外籍配偶技藝學習課程之補助,係綜合考 量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105 年 3 月 11 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 基金)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申請補助項目等因素, 決定是否核定補助及核算補助經費之給付行政措施(外籍配偶照顧輔 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105 年 3 月 11 日已修正為「新住民發展基 金補助作業要點」)第 5 點及第 9 點規定參照),故其性質屬裁 量處分,得為附款。至於本件貴部所作各個核定補助處分,依該等處 分內容及申請補助計畫核定表所載,核准補助項目應確實依核定補助 計畫項目執行,且核銷時就講師鐘點費應檢附支領時數課程表、學歷 證明或相關團體專業領域服務證明影本等,上開所載內容應屬授予利 益(補助)行政處分中,附加受益人應為一定義務之附款,而屬附負 擔之行政處分。 三、次按本法第 123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三、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第 125 條規定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 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 既往失其效力。」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 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 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第 1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 2 項)。行政機關依前 2 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 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 3 項)。……」關於行政機 關依本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 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 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