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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0.12.27 環署水字第008051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
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全文內容:一、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
              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二、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第五百零二號解釋
              在案,且該原則之適用,業經本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九○)
              環署水字第○○三六○三○號令,下達各縣市政府,並刊登本署公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具有約束訂定機關、其下
              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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