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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11 環署空字第10500309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要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
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有疑義
時,應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主    旨:貴轄○○銅箔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補繳疑義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銅箔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20 日○○總安字第 105
              013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
              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即主管機
              關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
              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有疑義,
              係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三、有關空污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
              業等事項,本署業已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案請貴
              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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