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5.08.04 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如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 各款或第 16 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適度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給學術研究機構
主 旨:有關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保有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登錄資料提供予長庚醫療財 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分析研究,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0 日衛部醫字第 1051664385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 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上開所稱之「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已 死亡之人並非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惟相關已死亡之人之資料中尚涉及 現生存自然人之資料時,則該部分仍屬個資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應適 用個資法相關規定(本部 105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5035022 10 號函意旨參照)。 三、查來函所附提供到院前心肺停止患者(OHCA)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登錄 資料格式,屬空白表格,未見實際登載內容,雖無病患姓名項目,惟 綜合相關「報案日期」、「性別」、「年齡」、「案發地址」、「送 達醫院名稱」等欄位實際記載內容,有無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之個 人,未可一概而論,如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呈現方式 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即非屬個人資料,自非個資法 之適用範圍(本部 103 年 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303513040 號 函意旨參照)。故建議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可運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 頒之「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過程驗證要求及控制措施」,逐一檢視該登 錄資料內容,運用去識別技術予以調整,以求妥適。 四、如旨揭醫院仍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之 資料,僅基於具體個案情形並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或第 16 條但書各款規定之一者,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適 度提供個人資料給旨揭醫院。例如:公務機關保有「醫療」(個資法 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特種個人資料,考量請求提供之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或公務機關保 有非特種之一般個人資料,考量請求提供之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 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將直接識別 個人資料加工處理成為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提供給學術研究機構進行 彙整統計分析,嗣該機構再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方式為研究成果 之發表,即為適法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6 條但書第 5 款)(本部 104 年 7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403508020 號函意旨參照)。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