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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1.05.15 中選法字第101002214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新訂之裁罰基準,自發布、下達之日即生拘束效力
全文內容:「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裁量基準雖屬
          新訂,惟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8 條及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2  條),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
          問題,故無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屬有效下達
          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1
          條參照),則自旨揭基準發布、下達之日起尚未裁罰之具體個案,各級選
          舉委員會均應依旨揭基準而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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