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2.04 中選法字第098000054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當選無效訴訟應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其始日包括當選名 單公告當日
全文內容: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自公 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規定之期間計算方式,按選罷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選罷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應屬上開 所稱之「另有規定」及「本法規定」,而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即日 起算」之適用。另查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是故即便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亦可獲致旨揭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之期間計算,亦屬上開行政 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即日起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