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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2.04 中選法字第0980000548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要  旨:
當選無效訴訟應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提起,其始日包括當選名
單公告當日
全文內容: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自公
          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規定之期間計算方式,按選罷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該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選罷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
          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應屬上開
          所稱之「另有規定」及「本法規定」,而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即日
          起算」之適用。另查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是故即便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亦可獲致旨揭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規定「自公告當選名單之日起 30 日內」之期間計算,亦屬上開行政
          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即日起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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