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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1.01.03 中選法字第100002533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黑函之查扣,除有符合即時強制之要件,可依其規定扣留外,原則應以其
係屬違規證據而予以扣留
全文內容:所報第 13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次選、監、檢
          、警聯繫會報紀錄一案,按行政執行法第 4  章有關即時強制「對於物之
          扣留」規定,依法務部 91 年 1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10045555 號書函
          釋略以,「對於物之扣留」須具備該法第 36 條第 1  項所規定緊急性與
          必要性之一般要件外,並須具備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之特別要件,故依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38 條規定得扣留之物,以軍器、凶器及其他危
          險物為限。是旨揭紀錄有關黑函處理決議(三)其所據查扣之法律依據應
          修正為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外,餘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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