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96.10.23 檔應字第09600045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目錄彙送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回覆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0 月 12 日部總二字第 0962850638 號書函。 二、有關 貴部來函說明二所提,已完成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數據 有誤乙節,經查與 貴部送交本局成功匯入系統之上述目錄,確為 141,210 筆。檔案已完成建檔筆數與彙送筆數不符之原因,可能為彙 送或檢核失敗所致,建請 貴部查明彙送情形並進行相關目錄資料之 重新彙送事宜。 三、另 貴部擬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有關之回溯檔 案目錄彙送乙節,按該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依檔案法第 8 條第 2 項「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機密 檔案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就檔案業務部分即屬特別規定,應予 優先適用,故除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外,其餘一般機關檔案目 錄仍請 貴部依規定辦理彙送並儘速完成建檔事宜。 備 註:本案說明三提及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內所指第 2 條原係修正前條 文,現行條文已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