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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檔案管理局 96.10.23 檔應字第096000458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可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目錄彙送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回覆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0 月 12 日部總二字第 0962850638 號書函。
          二、有關  貴部來函說明二所提,已完成永久保存回溯檔案目錄彙送數據
              有誤乙節,經查與  貴部送交本局成功匯入系統之上述目錄,確為 
              141,210 筆。檔案已完成建檔筆數與彙送筆數不符之原因,可能為彙
              送或檢核失敗所致,建請  貴部查明彙送情形並進行相關目錄資料之
              重新彙送事宜。
          三、另  貴部擬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不辦理個人檔案有關之回溯檔
              案目錄彙送乙節,按該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而依檔案法第 8  條第 2
              項「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以及機密
              檔案管理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就檔案業務部分即屬特別規定,應予
              優先適用,故除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彙送公布外,其餘一般機關檔案目
              錄仍請  貴部依規定辦理彙送並儘速完成建檔事宜。

備    註:本案說明三提及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前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內所指第 2  條原係修正前條
          文,現行條文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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