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9.30 環署空字第105007523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公司為陳述意見階段,如尚屬行政程序進行中,符合行政程序進行中 之申請閱覽卷宗之適用者,得申請主管機關稽查之採樣攝影影片檔等完整 拷貝資料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有限公司為陳述意見需要,得否申請貴局稽查 之採樣攝影影片檔等完整拷貝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 資料。另依法務部 102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730 號 函釋說明二,「…,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 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倘非行政 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人民申 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 規定,…」。 二、有關貴轄○○○○有限公司為陳述意見需要,得否申請貴局稽查之採 樣攝影影片檔、採樣流程紀錄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等完整拷貝資料一節,依上述函釋規定,該公司為陳述意見階段,如 尚屬行政程序進行中,符合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之適用者 ,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無涉。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視個案情況判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 46 條規定提 供閱覽,倘尚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與規定疑義 ,請逕詢法務部函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