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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9.30 環署空字第1050075233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公司為陳述意見階段,如尚屬行政程序進行中,符合行政程序進行中
之申請閱覽卷宗之適用者,得申請主管機關稽查之採樣攝影影片檔等完整
拷貝資料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所轄○○○○有限公司為陳述意見需要,得否申請貴局稽查
          之採樣攝影影片檔等完整拷貝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
              資料。另依法務部 102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203511730  號
              函釋說明二,「…,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
              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倘非行政
              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以,人民申
              請閱覽或複印者,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
              規定,…」。
          二、有關貴轄○○○○有限公司為陳述意見需要,得否申請貴局稽查之採
              樣攝影影片檔、採樣流程紀錄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等完整拷貝資料一節,依上述函釋規定,該公司為陳述意見階段,如
              尚屬行政程序進行中,符合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之適用者
              ,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無涉。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視個案情況判定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 46 條規定提
              供閱覽,倘尚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與規定疑義
              ,請逕詢法務部函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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