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20 環署水字第105004007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要 旨:
關於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但超過環評承諾限值時,其同時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而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應從一重處分之
主 旨: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卻不符環評承諾之處分疑義。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4 條 規定,對於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影本應作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資料,經主 管機關審查後納入登記事項。 二、故對於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但超過環評承諾限值情形,構成同時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應從一重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 第 1 項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