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5.11.02 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 條規 定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 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有關「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ΣFA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