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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臺北市政府 105.11.02 府都建字第1056497330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  條規
定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
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有關「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 5條規定ΣFA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得包含「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
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之「歷史街區內」送出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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