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1.12 台內民字第09300099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下級自治團體將權限部分移轉上級自治團體辦理,非屬地方制度法之委辦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委辦事項係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 、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 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亦即地方制度法所稱之 委辦,係指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下級地方自治團體 間上對下的權限移轉。本案自治條例係○○縣○○鄉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 制定,該自治條例第 3 條規定擬委託○○縣稅捐稽徵處代徵生態維護稅 ,則係鄉將權限之部分移轉予縣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核與地方制度法有關 委辦事項之規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