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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04.13 內授中民字第10150356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鄉(鎮、市)公所報請年度總預算協商案,縣府對於總預算內未有代
表會預算單位科目,可否依監督職權要求該公所一併提出列入總預算協商
範圍疑義
全文內容:查鄉(鎮、市)總預算案之協商事宜,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已有明文,惟鄉(鎮、市)公所依規定報請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各該縣
          政府邀集協商時,縣政府得否併同鄉(鎮、市)民代表會報請協商部分一
          併研商,該法雖無明定,惟基於總預算收支應維持平衡之意旨,及維持所
          會正常運作,俾依法行使其職權,貴府得本自治監督權責併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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