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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4.14 台內民字第09200036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第 2  項有關法定預算附加條件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 41 條第 2  項所稱之「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
          該條件或期限因屬法定預算之附加,故應與法定預算有直接相關者為限。
          本案○○鎮公所 92 年度預算編列機關首長特別費經鎮民代表會審議並未
          刪除,已完成法定程序,惟依鎮民代表會之決議,上開凍結之預算,鎮公
          所須再另案提經該會同意解凍始得動支,無異賦予該會再次審議預算權,
          與附加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其效力發生或消滅之意旨有別,非屬地方制度
          法第 41 條第 2  項附加條件性質,基於預算不二審原則,本項決議對鎮
          公所應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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