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1.11.09 內授中民字第101500498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要  旨:
議長補選之人數計算疑義
全文內容:地方制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議會議長之選舉,應於議
          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
          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
          ,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依上
          開規定,貴會辦理議長補選應以貴會現有議員總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進行
          投票,不得以減除因公、因病人數後計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