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2.02.17 台內民字第09200027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要 旨:
縣議會審議總預算時,不得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項目
全文內容:本案依行政院主計處 92 年 2 月 10 日處忠六字第 092000818 號書函 復略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機關審議預 算案時,對於各機關所編列之預算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 削減原預算項目,因已實質變動施政計畫內容,將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 ,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憲政原則,為憲法所不 許。故本案有關○○縣議會所做之審查決議,將「○○博物館及○○紀念 公園」更改為「□□博物館」,因其計畫及博物館名稱之改變,將連帶使 得相關展示內容、營運方向與經費支出項目及預算功能隨之調整,已涉及 施政計畫內容之實質變動,依據上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為憲法所 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