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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102.08.14 台內民字第10202851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要  旨:
縣(市)政府總決算經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核後,其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
表是否無需待縣(市)議會審議通過,縣(市)政府即得依據審計機關函
予以公告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
          束後 4  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 3  個
          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縣(市)
          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縣(市)政府公告。另依
          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其審議
          ,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同法第 31 條規定:「地方政府決算,
          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故縣(市)議會
          若於 1  年內未完成審議決算審核報告者,可準用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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