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4.20 台內民字第09900704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0 日
要 旨:
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甲區區長,得否調整至乙區 擔任區長,或調用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等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甲區區長,得否調整至乙區擔任區長乙節,查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精神係為順利完成縣市改制作業 ,借重原任鄉(鎮、市)長對地方基層事務之瞭解及其施政治理、為民服 務之經驗,有助於日後區政推動及規劃行政區劃,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之區長,以改制日前 1 日仍在職之鄉(鎮、市)區域為限,以符立法意 旨。另有關經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得否調用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 ,另派常任文官擔任該區區長職務乙節,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 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非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 員進用辦法所稱之機要人員,基於上開借重其對地方基層事務之瞭解及其 施政治理、為民服務經驗之立法意旨,且市政府等機關亦無其他「得以機 要人員方式進用」之職稱,故除其辭職或依法免職外,不得於其進用為區 長後仍以原進用方式調至市政府等機關任職。